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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綜〔2018〕67號
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福建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預算定額>等8套2017版定額實行時間的通知》(閩建筑〔2017〕12號)等文件的規定,根據《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揚塵防治措施的通知》(泉建建〔2017〕157號)、《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局關于全面實施在建工程環境在線監測的通知>》(泉建建〔2018〕57號)等文件要求,房屋建筑、市政、園林綠化、房屋拆除等施工作業應按以上文件要求做好揚塵防治措施及實施環境在線監測,揚塵防治措施費(包含環境在線監測系統的措施使用費)在措施項目費中單列,歸入安全文明措施費范疇。安全文明措施費用在執行我省現行安全文明措施相關計價規定的前提下,再計取揚塵防治措施費(包含環境在線監測系統的措施使用費)。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揚塵防治措施費(包含環境在線監測系統的措施使用費)取費標準按照我省現行總價措施項目費中安全文明施工費取費標準的一定比例執行,計價程序同安全文明施工費。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與裝飾工程、裝配式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保護修復工程)為10.2%、市政工程為12.8%、園林綠化為7.7%。
二、除以上工程外,其他專業工程揚塵防治措施費(包含環境在線監測系統的措施使用費)可根據具體的施工方案按實計取。
三、本通知與《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7版)配套使用,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明確合同雙方關于揚塵防治的權利義務。2018年7月1日前已招標工程或在建工程,合同中已對揚塵防治措施費計取進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未對揚塵防治措施費進行約定的已招標工程或在建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就揚塵防治措施費用及時辦理現場簽證或簽訂補充協議,涉及的相關費用列入工程結算。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局
2018年7月5日